全縣紀檢監察系統 “嚴守辦案紀律、杜絕跑冒滴漏”管理辦法
為認真落實“打鐵必須自身硬”專項行動的要求,切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在紀檢監察機關落地生根,促進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勤政廉潔,嚴守辦案紀律,杜絕跑冒滴漏,正確履行職責,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順利開展,參照有關政策法規,經縣紀委常委會(縣監委委務會)研究,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辦理案件,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人員參加,不準一人承辦案件,辦案人員在辦案中必須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第二條 凡是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辦案人員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人、檢舉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也有權要求回避:
1.辦案人員是本案被調查人的近親屬;
2.辦案人員是本案的檢舉人、主要證人;
3.辦案人員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4.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對辦案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辦案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三條 辦案人員必須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嚴禁非法收集證據,嚴禁偽造、隱匿或毀滅證據,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侵害黨員民主權利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辦案人員在履行辦案職責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單人接觸、訊問被調查人、證人及涉案的其他當事人;
2.通過誘供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
3.利用辦案之機,接受涉嫌違紀違法人員及其單位宴請或禮品、禮金,向被調查人及其親友或涉嫌違紀違法的單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物品或報銷各種費用;
4.利用工作之便,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找關系;
5.對被調查人員進行袒護或報復、瞞案不報、壓案不查、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導致應追究責任的未被追究,不應追究責任的受到追究。
第五條 辦案人員在扣留、封存物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涉案物品、文件等必須當場點驗清楚,并逐一填寫《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記表》,并由物品持有人或在場人簽名;
2.不準扣留、封存與案件無關物品、文件等;
3.扣留、封存期限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4.對違禁品和淫穢錄像書刊的扣留應嚴格封存,不得觀看和閱讀,不得擴散外傳;
5.嚴禁使用暫予扣留或封存的物品;
6.查封、扣押等取證工作,須全過程錄音錄像。
第六條 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1.不準打聽、了解職責范圍以外的案件情況,不準向案件當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員及其親友傳遞信息;
2.不準向被調查人及其他人員泄露、擴散有關舉報材料內容及領導批示和內部討論的意見;
3.不準透露未公開的案件查處情況,以及未公開的對違紀違法人員的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4.不準泄露、擴散舉報人的情況或有關舉報材料的內容,不準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內容;
5.不準宣傳未辦結的案件,不準在任何場合談論案情;
6.卷宗必須妥善保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轉借他人,不得攜帶案卷或調查材料外出,更不得遺失;
7.辦案人員在辦案中個人的意見被領導或常委會否決以后,允許保留,但在行動上必須執行和維護領導和常委會的決定。
第七條 辦案人員需要遵守的其他保密工作規定:
1.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堅持做到四不,即:不該看的秘密不看,不該問的秘密不問,不該傳的秘密不傳,不該記錄的秘密不記錄;
2.嚴禁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存放、處理涉密事項;
3.嚴禁攜帶機密材料探親、訪友和出入公眾場所;嚴禁將涉密筆記本電腦、涉密存儲介質及信訪件等涉密文件帶回家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嚴禁攜帶出境、出國;
4.嚴禁在公共場所或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涉密工作事項;嚴禁與案件無關人員談論案件上的有關問題;
5.嚴禁在私人交往、通信或公開發表的文章中涉及涉密事項;
6.嚴禁將人民來信及領導批示件的原件或復印件交給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單位;
7.嚴禁將涉密計算機及其網絡接入互聯網,機關辦公用的內網、外網要實行嚴格的物理隔離;
8.嚴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嚴禁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改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 辦案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調整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調離等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2.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3.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情節的。
(二)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1.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2.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3.其他應當從輕追究責任情節的。
第九條 本辦法由紀檢監察干部管理監督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灌云縣紀委辦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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