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黨組織和黨員劃出了政治紀律“紅線”,主要劃分為9個方面28條負面清單。
第一方面:“四個意識”不強、落實“兩個維護”不到位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 3.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 4.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 5.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
6.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行為;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以及為這些行為提供方便條件。
7.制作、販賣、傳播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決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
8.私自攜帶、寄遞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決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資料入出境。
9.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 10.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
11.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 13.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 14.對抗組織審查,包括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包庇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等行為。
16.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 17.組織迷信活動,或者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
18.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19.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 20.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 21.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或者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 22.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
23.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以及故意為這些行為提供方便條件。 24.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以及故意為這些行為提供方便條件。 25.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
26.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
27.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 28.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